动迁律师网

您好,欢迎访问我们的网站,咨询电话:13699118490
北京律师

2019股东诉讼制度最新规定

2019-10-08 15:22 分类: 股东代表诉讼 阅读:

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又称代位诉讼、派生诉讼);

1、针对对象:

董、监、高执行职务时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权利人:

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3、权利:

(1)书面请求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以公司的名义起诉;

(2)监事违法,书面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以公司的名义起诉;

(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状告董、监、高违法。

(4)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起诉。

综上所述:董、监、高和他人害公司且董、监又不作为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胜诉收益归公司。

二、股东直接诉讼制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

(1)侵犯知情权;

(2)侵犯分红权;

(3)股东僵局,司法解散

总结:董、监、高害股东,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胜诉收益归个人。

三、其他股东诉讼制度;

1、内容违法绝对无效: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程序违法、内容违章可撤销: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讲解的关于“股东诉讼制度的规定”相关知识,故宫诉讼制度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损害公司利益的;第二种是损害股东利益的;第三种是公司决议无效或者违章可撤销的。如果你遇到的情况较为复杂,可以在本网站进行咨询,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上一篇:经理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担保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下一篇:有权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范围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关注我们

    动迁律师网
Powered by RRZ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