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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中的要约与承诺

2019-09-02 14:20 分类: 要约 阅读:

  核心提示: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当今人们生活中一种不可或缺的消费方式。利之所至,不法相随,各类购物纠纷也层出不穷。顾客下单后,电商以标错商品价格或无货而撤销订单引致纠纷便是其中一种。现实中不同的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大不相同,有的法院认为消费者下单是承诺行为,导致买卖合同成立,电商应承担违约责任;有的法院认为消费者下单是要约,买卖合同此时并未成立,电商取消订单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之所以会出现不同判决是因为对于网络买卖合同究竟何时成立的观点不同。那么,究竟如何判断网络买卖合同何时成立?以及网站上展示的商品和价格等信息究竟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用户提交的订单又是要约还是承诺呢?

  一、网购合同究竟何时成立

  关于网购合同究竟何时成立的判断,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进行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即判断合同是否成立要根据双方作出是否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交易行为予以认定。要约是向对方做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要约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表明经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的约束。受要约人一但承诺,双方即完成合意,合同就成立了。

  在网购合同中,最大的争议就是网站中展示商品这一行为究竟构成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有观点认为,在网络购物中,电商就其在网站上所售货品之图片、定价及其他介绍等展示,实际上是一种类似寄送价目表的行为,主要目的在于唤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属于要约邀请。消费者以该价格下单,买卖合同仍然未成立,此时网络商家并不当然承担交付商品的义务;如果网络商家发送邮件通知消费者(则视为商家已经做出承诺),或者把货品寄送到消费者手中,合同才成立。

  然而笔者认为,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商可以将待售商品的名称、型号、价款等所有详细信息展示在网站上,并且即时更新库存,内容明确具体,已经与商品在商店标价陈列出售具有同一意义,其行为应构成要约而非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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