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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预期违约

2019-10-10 17:44 分类: 违约损害赔偿 阅读: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是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预期违约可以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 (一) 明示毁约 构成明示毁约应具备如下条件: 1、明示毁约方必须明确肯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即违约方只有自愿的,肯定的表示毁约的情况下才构成明示违约。 2、明示违约方必须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以前,作出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义务的表示。 3、毁约方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4、明示违约必须没有正当理由。如果毁约方提出毁约有正当的理由,则不能构成明示违约。 (二) 默示违约 默示违约的构成要件是“ 1、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一方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预见,是因为另一方在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如另一方资金困难,已将部分货物转卖出去,即将破产等。 2、一方的预见有确切的证据。 3、被要求提供履行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充分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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