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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让利材料变更后是否让利

2019-11-08 14:14 分类: 可变更合同 阅读:

合同签订时,大家都特别谨慎。合同签订后,由于涉及变更,材料品牌更换,而涉及到造价原因?如果是这种情况下,看这个材料是否定了,如果定了,都已经是让利之内的,就不需要再让了;而如果是没有定,按信息价或者市场价,应该需要让利的。合同让利材料变更后是否让利呢?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介绍吧。

案例背景

某项目为东、西两栋公建楼,各成独立主体中间仅用一大门分割,为同一单位施工。合同约定结算依据为执行山东省2003年消耗量定额,在该合同专用条款中施工单位做出了以下优惠承诺说明:(一)此工程为一类工程,承包方按三类工程和二类工程的平均系数让利取费;(二)此工程如评为安全文明工地后不收取建设单位的安全文明工地费用,此工程如创优良工程,不收取建设单位优良工程奖金。(三)对招标文件中约定按8元/平方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再计取,对外墙花岗岩、玻璃幕墙、不锈钢栏杆等专业分包项目按定额计价。特别说明的是该合同的以上承诺是建设单位经过多轮艰难谈判后争取来的,施工单位在表面上也似乎作出了很大让步。

下面将从专业角度针对这几条“让利”做深刻剖析:

(一)此工程为一类工程,承包方按三类工程和二类工程的平均系数让利取费

1、该工程的实际情况。该项目本身分东区和西区,东区建筑面积8000余平,西区建筑面积4000余平,工程项目分土建、装饰、给排水、电气、消防、暖气等部分。室内简单装修,贴普通地面砖,墙顶刷乳胶漆。根据合同约定消耗量定额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土建东区为二类工程,西区为三类工程。压根不是什么一类工程。东西两区装修类别根据相关划分标准毫无疑问均为三类。水电暖等项目及室外配套项目根据相关划分标准也均为三类工程。2、合同谈判签订结果及形成原因。经过艰难谈判以上各项目综合执行二类与三类的平均值,实际是只有东区土建项目为二类,其余均为三类,而不是施工单位所描述的一类,综合最后情况是合同拔高了标准,而不是让利。由于建设单位对该方面知识的欠缺导致没有自己的辩别能力而盲目听信施工单位所说的该项目为一类工程的说法,导致正常按国家标准取费的项目却因合同约定而拔高了标准,加大了财政支出。

(二)此工程如评为安全文明工地后不收取建设单位的安全文明工地费用;此工程如创优良工程,不收取建设单位优良工程奖金。

1、该工程的实际情况。至审计日结束并未发现有关创建优良工程的证明,也就是说该工程实质上并未曾创建过优良工程,而根据合同该条款的意思,也未说明施工单位必须创优良工程,也未说明如不创建优良工程经济上该如何惩罚,所以该条未有任何实质性的意义。

2、合同谈判签订结果及形成原因。该条问题产生的关键在于合同关键性条款使用了模棱两可、含糊其辞的语言,建设单位可能主观上认为施工单位会创优良工程,创优工程也就意味着提高了建设标准,增加了工程成本,但施工单位在签订该条上加上了一个“如”字就意味着可能自始至终并未真正创优,而仅仅是让人“望梅止渴”罢了。

(三)对招标文件中约定按8元/平方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再计取,对外墙花岗岩、玻璃幕墙、不锈钢栏杆等专业分包项目按定额计价。

1、该工程的实际情况。招标文件中约定按8元/平方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施工合同中明确作出了让利承诺,但同时附加了外墙花岗岩、玻璃幕墙等专业分包项目按定额计价的规定。

2、合同谈判签订结果及形成原因分析。对招标文件中8元/平方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再计取应该是明符其实的让利。但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压根没意识到附加的内容意味着什么,相反施工单位却已经为日后的成功结算埋好了伏笔。在结算审计时发现对外墙玻璃幕墙、不锈钢栏杆、外墙花岗岩等项目本应完全可以根据其市场专业分包价执行的,施工方坚持依据合同规定按定额计取了全部费用,对合同约定的“此类条款”审计也只能界定为建设方合同管理不规范,难以从实质上推翻。如该项目外墙干挂花岗岩同材质档次的专业综合包干单价为600元却按定额结算到800多元。施工单位用让利10万余元的条件换来了上百万的额外利益,施工单位再一次把让利的东西在建设单位眼皮底下执行成了“得利”。该问题产生的根源仍是因为建设与施工双方对造价结算知识较量的悬殊造成的,作为经年累月从事施工的单位,有成熟的造价方面专家和常年与不同单位结算审计的经验,对结算条款的把握能力非常强,而政府项目建设单位多为初次从事基建工作,其领导班子也是临时拼凑起来的机构,即使聘用个别专业人员可能也缺少“话语权”,领导对工程的拍板重视程度不够或自身缺乏专业签别能力,但从心理上都想通过谈判得到更多的实惠,施工单位就成功的抓住了他们这个心理,利用一些数字上非常明确的让利数额来诱惑建设单位谈判,同时利用一些语言上的技巧为日后得利埋下了伏笔。做为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时可能很难意识到这些文字究竟会带来多大的损失,甚至到结算完毕如果没有专业人士单独分析他们仍在为施工单位的所谓“让利”而暗自高兴,甚至大会小会当做经验来谈。

综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合同弊病后果是多么严重,有时作为建设单位,多数合同谈判的初衷是好的,尽可能为政府节约资金,但结果却事与愿违,根结在于对该行业的不精通的同时还想沾点“便宜”。在重视程度不够和缺乏专业指导的情况下,与施工单位知识较量的悬殊,导致他们把不合理的陷阱误认为实惠签入合同,根据合同优先原则让施工单位“不当却合法”的得利。对合同类问题造成的损失结算时已经酿成“合法”事实,对该类问题跟踪审计是最好的解决和防范途径,审计人员要尽可能实现提早介入,利用专业经验指导建设方防范风险,在跟踪审计未能对政府项目实现全覆盖时,建设单位也要多方咨询行业技术专家,针对施工合同签订等重要环节要多方论证,签订一份公正客观的合同,以维护好政府资金效益。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优惠让利,材料价格参考市场由双方核定。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材料价格是否还用让利?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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