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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有什么种类

2019-08-13 09:32 分类: 效力待定合同 阅读:

在我国合同法的效力规定中,一般只涉及四种合同效力的规定。常见的合同效力有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合同。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明问道额法律规定。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小编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效力待定合同:

(l)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实施。但对于未成年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当然无效的行为,而只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这就确定了未成年人不能依法独立实施的行为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主要就是上文中小编为您整理的三种情形。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后果,一般只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有效,就是权利人的追认。一种就是无效,权利人没有追认或者超过了追认的期限。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其他内容你还需要了解的,可以咨询网站的律师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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